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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公布)(三)

发布时间:2023-11-27 11:26   点击量:492次



关于《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罗建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省委书记韩俊指出,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王清宪省长对抓好营商环境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省委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稳定发展预期、提振企业信心的客观要求。今年以来,全省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但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市场准入不准营、要素保障不力、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时有发生、纾困惠企政策落地有差异等。究其根源,由于基础条件、发展状况不平衡等影响,各地落实国务院条例、省政府实施办法的成效有差异,有必要分析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使之制度化、长效化。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了31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有必要将其融入法规制度,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携手打造长三角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强调,坚持主动靠上去、全力融进去,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展现更大作为。2020年4月上海市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月江苏省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对表长三角地区先进立法经验,既是落实常态化学习对接机制的需要,也是携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整体竞争力的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司法厅牵头成立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局等单位组成的起草专班,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多轮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赴合肥、芜湖等实地调研,走访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起草专班集中讨论修改,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3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协调推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是坚决破除市场准入障碍。各级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对市场主体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第九条)。二是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清单、监管标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在线监管和信用监管,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健全市场主体修复信用机制(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三是优化政务服务改革。坚持用工业互联网思维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平台办理,以办一件事集成改革为主题再造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此外,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等违反“放管服”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专门设定了政务处分等法律责任,完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惩罚机制。
  (二)优化要素保障服务。坚持平等使用要素资源、平等适用支持政策的要求,为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技术、土地等方面的要素保障。如健全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机制,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全程帮办代办制度,强化土地、生态环境、能源等要素保障(第二十二条);加强企业上市指导,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目录及标准(第二十三条);科学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滚动计划(第二十四条);推动完善流动人员、企业用工、校企合作、外籍高层次人才等创新创业方面便利措施(第二十五条);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等(第三十一条)。
  (三)破解发展堵点难点痛点。一是针对企业“准入不准营”堵点,推行证照分离、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等改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不得非法设置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第十五条)。二是针对重整企业经营难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法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第十七条)。三是针对企业物流成本痛点,强化对货运收费的监管、指导,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第二十八条)。四是针对工程审批难点,统一组织区域内压覆矿产等事项评估,不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区域评估费用。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第四十三条)。五是针对一些地方履约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四)鼓励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举措。学习对标上海、江苏、广东等地经验,鼓励各地持续探索改革创新举措。如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定期清理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第九条)。鼓励设立总部机构,研发、营销和结算等功能机构,支持创设与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供应链、产业链、创新链企业组织(第十二条)。推动创新法务区建设,打造法律服务集聚高地,以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第五十六条)。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第六十三条)等。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关于《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1月1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潘法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5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水平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充实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推动更高水平开放,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一)强化外商投资促进、权益保护,在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对接合作”的内容。(表决稿第十三条)

  (二)加大国际人才招引、保障力度,在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增加“加大国际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国际人才认定、服务监管部门信息互换互认”的内容。(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强化融资支持

  修改稿第三章对要素环境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融资支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企业发展质效,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主体生机活力,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对建立政府负责人与市场主体代表沟通协调机制等亲清政商关系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根据中央和省委最新决策部署,细化亲清政商关系的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进一步明确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要求,有利于促进政府和部门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发展服务,同时规范交往行为,坚守廉洁底线,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增加两款,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等作出规定;同时相应地删去修改稿第三条中的“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表决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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