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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一)

发布时间:2021-06-16 09:30   点击量:4378次

近期国家相继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税收政策,并延长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服务“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帮助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运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安徽省税务局对2021年出台和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特编印《最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收录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金融业发展税收优惠、服务和保障民生税收优惠等十个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5月


目  录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

四、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五、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金融业发展税收政策

六、服务和保障民生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八、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税收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即,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1.政策执行口径没有变化。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若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应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再判断;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纳税期限可以自行选择,没有变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地区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凡在预缴地实现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2.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政策要点】

1.小型微利判断标准没有变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计算方法。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减免计算方法。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例: 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三、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下列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预征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4.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不涉及政策执行期限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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