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理解《暂行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新设立一批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进一步发挥合作区对外开放的示范引领作用”。自2012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在江苏、广东、安徽、四川、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山西、湖南等地分别推动设立了15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有效带动了中小企业对外合作,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并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进行了重要部署。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指出,要更好发挥各类园区作用,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制造业布局。在新形势下,各地更加重视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将加强合作区建设作为推进高水平开放合作的重要抓手,但合作区发展仍存在产业竞争力有待增强、对外合作水平有待提升、服务和治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开放高地,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促进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是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有力支撑,实现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推进合作区建设发展是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化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合作区是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完善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形成“点线面体”结合的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打造覆盖广、专业强、服务优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加快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二是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合作区在对外协同服务、推动内外资源互联互通方面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密切中外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往来,加快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步伐。
三是有助于探索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新模式。合作区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探索推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强化精准服务,打造国际化服务业态,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
四是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合作区营造良好对外交流合作环境,吸引境外先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落地,做优做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打造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三、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申报的合作区应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功能划分,合作区企业年营业总收入一般不低于100亿元。合作区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同时,合作区须在发展规划、开放合作水平、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四、如何申报认定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需经过哪些环节?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印发推荐申报合作区的通知。由合作区所在的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合作区申报进行受理,开展初审(包括实地审查),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评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拟认定的合作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合作区认定实行百分评分制,设置具有科学可行发展规划、较高开放合作水平、较强创新能力、显著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成效、较强管理服务效能等五个方面指标,择优认定。
五、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合作区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合作区应按要求每年报送年度发展报告。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结合年度发展报告考核合作区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五年。
明确合作区变更申请的规定:合作区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申报主体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完成变更。
明确撤销合作区认定的情形:一是存在虚假申报或存在数据造假;二是不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三是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四是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报备;五是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失信行为;六是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