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12366热点问答 | 热点问题解答来了→

发布时间:2024-07-10 08:42 by 点击量:199次

图片




Q1:小规模纳税人新办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Q2: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

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Q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项目?




解答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上述规定中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Q4: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